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夫妻间经常性谩骂侮辱构成家庭暴力吗?

2023年05月09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19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家庭暴力?在大家普遍的印象中只有殴打这类的身体暴力才算是家暴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时,被告经常性谩骂、训斥原告,并偶

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家庭暴力?

在大家普遍的印象中

只有殴打这类的身体暴力才算是家暴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时,被告经常性谩骂、训斥原告,并偶有扇耳光、向原告吐痰等行为,在双方对抗中原告明显处于弱势,争执的结果多为原告屈从于被告意愿。在原、被告发生家庭矛盾后,原告多次报警和就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判决



  被告的行为虽不足以严重伤害原告身体健康,但经常性地谩骂、训斥足以造成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紧张,心理产生屈辱和恐惧感,其行为与家庭氛围的和谐及优良家风建设相悖。


  最终,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基础上,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尊重双方婚姻自由权,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认按照原告53%、被告47%的份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原告就医检查的结果显示,原告存在焦虑且轻度心理问题,认定被告的经常性谩骂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精神,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正如法律规定的这样,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经常性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很大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切记,家暴不是“家务事”,暴力披上“家”的外衣仍是暴力!拒绝沉默、运用法律,向家暴勇敢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来源:中国普法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马红梅律师 入驻18 近期帮助过:1214 积分:4630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马红梅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马红梅律师电话(15821221811)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2122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