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以外的人”,通常与被继承人存在某些亲属关系,如祖孙、兄弟姐妹或姻亲等旁系血亲,但也包括与被继承人有长期共同居住和照料关系的同居(但未领证的)“后老伴儿”,甚至是长期稳定照顾被继承人的朋友。
注意了,因为雇佣关系而与老人共同居住的住家保姆和护工,可不算是同居后老伴儿……这里的“同居”强调的是情感的联结和相互扶助的关系。
“扶养”,并不限于经济上的支持,也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照料、探望和精神上的陪伴等。
而所谓“适当的遗产”,则是指根据各个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可分得遗产的具体份额。其中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外人”,分得的遗产可以多于也可以少于继承人。
但在具体的分配方案上,应当充分考虑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如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
对于这些尽了“孝”的“外人”,如果他们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他继承人。
而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没有订立遗嘱,他的财产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此时,尽了“孝”的“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取得其全部或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