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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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孔庆燕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1

原告:王X1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山东XX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尹X1

原告张X1、王X1诉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工程公司)、尹X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1、王X1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尹X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1、王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21年8月7日签订的《劳务大清包内部施工合同》;2、判令两被告返还合同履约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7日原告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大清包内部施工合同》,同日某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确定书》并由尹X1承诺,确定把位于邹城市某项目交由原告施工队施工,原告缴纳合同履约金50000元,并约定如果某建设工程公司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不能进场施工,则由某建设工程公司退还原告合同履约金及其他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某建设工程公司交纳了合同履约金50000元,但被告迟迟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后原告多次向尹X1催要履约保证金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

某建设工程公司、尹X1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务大清包内部施工合同》、确定书、银行流水。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张X1、王X1系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劳务大清包内部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自始对合同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中加盖了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且原告张X1将50000元保证金汇入某建设工程公司账户,该保证金系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收取,应由其予以返还。被告在《确定书》中承诺如果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不能进场施工,则退还原告合同履约金及其它一切损失。因涉案工程至今未实际施工,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X1为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本案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某建设工程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对案件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应当自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1、王X1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X1、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孔庆燕律师,女,1979年9月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学位,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1年本科毕业后在大型国有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