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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双赔吗?标准是怎样?

作者:张洁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68次举报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我国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也随之增加。在第三方侵权且构成工伤事故的交通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关系,无论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


一、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双赔吗?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二、工伤与交通事故同时适用的赔偿标准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在交通事故竞合案件中,提出完善的配套制度,如完善对追偿制度和先行垫付制度、待遇支付统筹制度和理赔制度、第三方侵权的工伤认定制度,以及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理论研究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有利于促进不同部门法的理论融合,以期为未来工伤保险的立法提供理论参考,并能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方法,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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