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数的持续增长,交通事故数量也居高不下。与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随的,是各类损害赔偿项目的争议,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车辆贬值损失因其特殊性成为司法实践中重要争议点之一。
车辆贬值损失可以赔偿吗?
由于相关法律未对此明确规定,法官处理起来颇为头疼,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一致,有判决支持的,也有明确规定不支持的 。主要存在两种意见和理由。
(一)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
1、车辆的"贬值损失"较难。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保险杠、车门等损坏后通过更换,不仅没有贬值,反而会"增值";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意见。
2、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而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车辆的"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
3、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
(二)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
1、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社会评价也会降低,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既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也可以通过二手车交易得到体现。
2、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
3、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首先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比如:2001年5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列出被禁止的首批41家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187种车型的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从2001年9月1日起禁止上牌。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在贬值类案件上,因车辆发生事故后,对性能、安全产生影响,出售时价格会低于未发生事故的车辆,法院支持贬值损失,但具体数额需要鉴定机构予以评估,但并非所有车辆发生事故都存在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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