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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辉与沈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391人看过

原告余文辉诉被告沈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金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3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8月4日,被告沈金根向原告余文辉出具借条两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同年8月12日、8月19日。同年8月5日,被告沈金根再次向原告余文辉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70000元。上述借款合计320000元,被告至今未予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沈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余文辉借款3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沈金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志平

人民陪审员: 孙奇芳

人民陪审员: 戚佳钰

二O一七年三月七日

代书 记员: 丁 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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