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赫公司”)为与被告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之泉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学之泉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学之泉公司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忠平独任审判。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湖浔练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公告送达,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原告森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书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学之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6日,被告学之泉公司就“中盈国际城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森赫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14年6月27日缴纳了8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按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日期为2014年7月23日,定标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但投标至今,原告未收到关于此招标项目的开标情况的,经原告询问招标结果得知该项目已停建,且多次要求退还保证金也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6920元,由被告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