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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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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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 拒交费用不可取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9日|分类:消费权益 |437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日,市民王某所在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因人员配备不足,出现小区环境脏、乱、差,杂草丛生,维修不及时等问题。王某以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瑕疵为由,欠交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000元。物业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王某给付欠交的物业费及滞纳金计3600元。
【仲裁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王某当庭给付物业费25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业主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本案中,业主王某提供了物业公司在履行义务时确实存在物业服务瑕疵的有力证据,说明物业公司自身存在违约,其向业主主张滞纳金理由不充足。物业公司对此虽有辩解,但不能支持。
【提示】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和服务,而业主应依约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义务。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业主应依法主张权利,切勿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而应积极收集有力证据,对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情形时,可根据物业公司过错大小,主张减免相应的交费义务,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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