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丛日龙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0日 2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张某某从事绿化工程,因工程所需,于是联系常年经营苗木生意的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随后联系了被告人王某某和魏某某。
魏某某知道在宁城县某处有五角枫,便联系高某某、王某某以及张某某一起到现场挖树苗。
后张某某在向工地现场运输苗木的过程中,被宁城县森林公安查扣。经宁城县森林公安委托价格中心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鉴定意见为案涉苗木价值3万元。宁城县森林公安以盗窃罪将该案移送至宁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宁城县森林公安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即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后果预测:一旦宁城县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那么3万元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门槛,就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于被告人高某某而言,是绝难承受的。因为高某某不但有心脏病,还有糖尿病等,即使将来到监狱中有机会减刑,出来后是什么样子也实在不敢想象。
代理过程:高某某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随即多次赶赴宁城和办案机关沟通。查阅完全部案卷后,本律师察觉到案件的关键就在于:本案罪名究竟如何确定,如果定为盗窃罪,那么就辩护的空间就很小了。如果定性为盗伐林木罪,那么被告人的刑期就可能大幅降低了。因为盗伐林木罪是以所盗伐林木的体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律师通过调查又发现更重要的事项,就是宁城森林公安在当时查扣苗木的时候,既未详细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也未及时对所扣押林木的体积进行鉴定,并且截止到移送审查起诉,所扣押的林木已经不知所踪。
那么整个案件的脉络就清楚了,只要在检查院这里拿出足够的依据,来说明公安机关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与本案案情没有关联性,就有可能将罪名更改。
本律师查阅了大量林业部门的专业资料后,向检察院详细解释了非法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所具体的指向,以及上述行为与本案被告人之行为的差异。最终成功说服了主办检察官。
案件结果:最终,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将被告人高某某等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高某某罚金1万元。高某某对本律师感激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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