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丛日龙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5日 6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丛某某与赵某某系朋友及合作伙伴关系。丛某某有渠道能获取油料物资。赵某某常年承建路桥工程,油料物资用量较大。2016年,赵某某承建张承高速工程时,经二人协商,由丛某某负责给赵某某供给柴油。按照规定,个人不能销售油料物资,丛某某便挂靠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赵某某借用高速项目管理部的名义,签订了油料供应合同,向赵某某向赵某某供应柴油,赵某某再到工地上进行销售。张承高速工程结束后,赵某某又承建了承德县机场连接线高速路工程。赵某某又联系丛某某为其提供油料物资,丛某某又继续为赵某某提供了五罐车的柴油,由赵某某的物料员王某某为丛某某出具了收到条两张,内容为:今欠到丛某某柴油款,数额分别为四十六万余元及十二万余元。
2020年,丛某某提起诉讼,向赵某某及王某某主张油料款12万余元,围场县法院判决支持了丛某某的诉讼请求,后丛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丛某某再次提起诉讼,向赵某某及王某某主张油料款46万余元。围场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某称其与丛某某是合伙关系,该46万余元的油料款是丛某某应分配给其的利润,但被丛某某私自截留。因此不应支付丛某某该油料款。赵某某另称在二人合伙期间,油料运输车辆被交管部门拦停,赵某某为了协调,还被罚款3万元。如果赵某某欠付丛某某油料款,丛某某在2020年起诉的时候为何从未提起赵某某还欠油料款的事项,为何分两次起诉,不符合常识。因此丛某某所主张的油料款根本不存在,不应得到支持。
代理过程:围场法院判决驳回丛某某的诉讼请求。丛某某不服,找到本代理人,详细陈述了相应的案情,并委托本代理人代理该案二审。
本案的部分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即丛某某向赵某某提供了五车柴油,油款合计58万余元。其中丛某某已经就其中的12万余元起诉并执行完毕。现本案争议的46万余元,赵某某应否支付,是本案的关键。
庭审实况:二审庭审期间,本代理人提到,赵某某主张不应支付该46万余元油料款的依据是该款属于丛某某私自截留赵某某的合伙利润,那么就不能忽视,赵某某所主张的合伙关系是不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合伙的细节是什么。二人分别按照什么比例出资,如何约定的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该46万余元如果是合伙利润,双方是如何结算的,如此有零有整的一个数,是怎么算出来的。既然是合伙,那么这些关键问题必须说清,赵某某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
赵某某及其代理人在本代理人的追问下,张口结舌,目瞪口呆。用近乎颤抖的发音说确实是合伙。
本代理人继续追问,合伙是用嘴说出来的吗?作为当事人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了解尚情有可原,但作为代理人,不可能不知道水主张谁举证,空口无凭就想逃避己方的举证责任,这想法太天真了吧。
本代理人的发问引起合议庭的重视,并进一步追问赵某某能否提供合伙的证据。等来的是赵某某和其代理人的沉默。
后经合议庭评议后,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丛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准确判断案件争议焦点,并根据争议焦点来审视己方和对方证据,并进行分析论证。抓住关键点,对对方进行围追堵截,直至对方缴械,尽最大可能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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