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丛日龙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3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2015年借用某公司资质实际施工并于当年11月份完成了某小区主体工程及地下车库工程。因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未能按施工进度及时支付王某某工程款,致使王某某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时至年关,工人因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便到县劳动部门聚众维权,并且在售楼处门前拉条幅讨要工资。
建设单位认为王某某未稳定事态,推波助澜,败坏了建设单位声誉。后建设单位将王某某起诉,请求其强制迁出施工现场。王某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搬出。
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迁出施工现场。
案涉建筑工程既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未进行最终结算。建设单位一直拖欠王某某工程款未支付。
王某某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经审计,总工程款数额170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200余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以及顶账的部分),并且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并且未判决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某认为一审判决明显对其不公正,遂上诉。
二审开庭时,本代理人强调,王某某被清出施工现场,即视为将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并且建设单位实际投入使用。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实际使用的,实际投入使用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并且从该日期开始计算延期给付工程款利息。另外,作为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仍然为了管理费而允许挂靠,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改判,被挂靠单位和建筑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延期给付工程款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为王某某退场时间。
虽仍有遗憾,但代理人已全力以赴帮助王某某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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