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月,李某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车载江某、赖某、华某)从于都县城往罗坳方向行驶,因驶过结冰路面车辆失控驶入左车道,与相对方向杜某驾驶的赣B×××××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华某当场死亡,江某、赖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作出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杜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江某、华某和赖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后死者家属一一起诉李某,谢开荣律师和本所李力军律师共同担任李某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和积极应诉,我方提出的免费搭乘减轻10%比例得到采纳,原告提出的各项数据均进行了相应核减,保险公司的免赔和少赔理由未予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