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开荣|时间:2017年09月15日|4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点评:2015年林某欲购买赣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四间商铺,并支付了定金,后开发商一直无法交付,多次协商未果,林某委托本律师为其维权,律师用各种办法深入调查取证,并当庭有力地反驳对方辩解,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双倍定金的诉请!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731民初2066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谢开荣,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某某
法定代表人:胡某飞。
委托代理人胡某,特别授权。
原告林某诉被告赣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开荣、被告赣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即时返还原告购房定金款8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6333元(注:暂从付款日2015年5月2日计至起诉日2016年8月19日,并实际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双倍定金差额8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6147元(注:暂从违约日2015年5月16日计至起诉日2016年8月19日,并实际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赣州市某公司辩称:定金80000元确实有收到,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损失。《认购协议》约定,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才需返还双倍定金。至今因房屋无法网签,既没有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将房屋卖给他人,不存在“一房二卖”,因此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赣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林某人民币1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