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点评:本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谢某文为朋友在银行贷款进行了担保,担保期限过后银行人员找其签字再次确认,后银行要求我方当事人连带清偿,通过充分的法理论述和点出对方证据漏洞,最终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令当事人十分满意!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于民二初字第1221号
原告某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告谢某军,男,汉族,住于都县。
被告谢某文,男,汉族,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谢开荣、李力军,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谢某军、谢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晶,被告谢某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开荣、李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最终判决:
一、由被告谢某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限被告谢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利随本清。
二、被告谢某军已偿还的利息919.38元可以抵减上述债务。
三、被告谢某文不承担本案保证担保责任。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谢某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