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6岁的小女孩马珍因父母离异,随父亲马英强一起生活。母亲杨玲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马英强与吴小丽再婚后,继母吴小丽视马珍为眼中钉,责令她每天洗地板、喂猪食,还经常毒打小马珍,并故意不给她饭吃。马珍到了上学的年龄,吴小丽坚决反对其上学,认为女孩子上学只会学坏,没什么用处,以后还得依靠老公生活。马珍向父亲马英强哀求,马英强迫于吴小丽的专断,不敢吭声。马珍看到其他的小孩子高高兴兴的上学去,心里觉得十分委屈。马珍在外地工作的舅舅了解此事后,经过咨询律师决定提起诉讼维护马珍的合法权益。
律师评析:
本案中,吴小丽严重的侵犯了马珍的合法权益。《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明文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吴小丽毒打马珍并故意让她挨饿,已经构成对未成年人的虐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吴小丽还侵犯了小马珍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11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0年 (优于60.88%的律师)
1289次 (优于99.91%的律师)
1994次 (优于99.93%的律师)
811171分 (优于99.99%的律师)
一天内
106篇 (优于89.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