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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继承遗产

作者:金乔逸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5次举报

案情简介:

  黄媛(女,36岁)与黄洪(男,40岁)是亲兄妹。黄媛嫁到邻村后,经常回娘家干农务活,在父母身体不舒服时侍候父母。199943日,黄媛的父母因车祸不幸生亡,留下新建楼房三件,平房一间。黄媛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遭到其兄弟黄洪的拒绝。黄洪认为依照当地的风俗,黄媛嫁出去之后,已经是人家的人了,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黄媛认为自己依据《继承法》享有继承权,于20002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

  我国由于深受封建社会男尊女卑旧思想的影响,经常有剥夺妇女遗产继承权的情况发生。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妇女只要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了,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我国《继承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宪法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从《继承法》的具体规定看,并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规定其有不同的继承权。每一类的法定继承人既有男性,也有女性,如丈夫与妻子、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祖父外祖父与祖母外祖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适用于父亲的继承顺序,同样于适用于母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在本案中,黄洪正是由于受封建礼教思想的影响,认为其妹黄媛已经出嫁,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种看法是违背我国现有法律的,必须予以批判,黄媛依法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法条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所涉人名全部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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