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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作者:金乔逸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次举报


违约金在普通经济合同中较为常见,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短期辞职给单位带来利益上的影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其中最常见的是对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违约金。






案例





李某是某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2020年毕业后,李某应聘到北京一家大型集团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3年以来,李某工作积极主动、用心负责,工作之余坚持学习,表现一直很好,深受领导和同事的喜欢。2023年,李某考上了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向公司提出辞职。

李某在该情况下辞职,是否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实务中笔者经常接到劳动者咨询此类问题,同李某有相似经历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再教育问题选择辞职的劳动者也很多。我们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在违约责任方面,就约定违约金来讲,法律规定仅有两种情形劳动者才需承担违约金:一是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二是约定竞业限制。因用人单位提前对劳动者进行了投入,使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得到提升,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也是在于劳动者能为单位履行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期限未满提出辞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除此外,用人单位并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约承担违约金。上述案例中李某并未与该公司约定服务期,双方也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当其因再教育问题选择辞职时,无需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律师小结





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违约金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有严格限制的。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法律对于需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规定就非常严格谨慎,这是立法精神保护劳动者原则的体现。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都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提出的相关主张自然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声明:本文观点仅是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的一般解读,不可视为声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相关法律咨询或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欢迎与声驰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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