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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涉“赌”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金乔逸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7人看过

近年来,网络直播产业不断发展,逐渐成为一种新的互联网文化业态。不少直播平台存在通过直播形式来宣传推广游戏的直播间,为了提升用户的娱乐体验,在直播中增添了如“粉丝抽奖”“砸金蛋”“大转盘”等概率类游戏,用户可以通过概率类游戏以小博大抽取虚拟奖品。概率游戏提升了用户娱乐体验,同样也带来了涉赌的法律风险,部分平台公司经营者也因涉嫌开设赌场付出了巨大代价。

直播间赌博是网络赌博的一种新型方式,与主播讲解、用户抽奖、刷虚拟礼物、分取利润等直播平台常见行为层层嵌套。例如,在直播间组织概率性游戏、竞猜等,安排银商变现;带领观众下注参赌,通过直播发布私下联系方式,私下回收游戏币变现;根据直播内容组织付费竞猜,竞猜奖励可提现;直播平台或直播间通过广告位展示博彩平台广告,在直播场景中,通过口播、内容场景、公屏公告等方式引流,或者引导用户加入第三方粉丝群聊、交流群等,再通过群聊推送涉赌平台;发布擦边内容短视频引导下载注册博彩平台,或直播间通过直播弹幕、评论为博彩引流等均可能存在涉“赌”行为。

若平台存在涉“赌”行为,平台经营者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刑法》303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观方面:开设赌场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行为人应以营利为目的。

客观方面:开设赌场罪需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设定赌博方式的行为,单纯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收取一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构成开设赌场罪一般需要具备五个基本特征:

1、功能性

2、组织性

3、开放性

4、持续性

5、经营性

其中组织性是开设赌场与临时性聚众赌博的本质区别,开放性和参赌人员的不特定性是开设赌场罪的最显著特点。主观上是否明知平台或旗下主播存在越界行为,进而在客观上为其越界行为提供平台技术服务及帮助,成为衡量其是否入罪的主要因素。
平台一旦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存在带“赌”行为的相关主播也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主播参与犯罪过程中,对于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对于涉嫌带“赌”主播具体量刑与否,最后是否无罪,则需综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犯罪情节来认定。

直播平台的经营者、主播以及直播行业的从业者要熟知常见的直播涉赌犯罪模式,了解涉赌的高风险行为,主动规避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建议主播在开播之前做好尽职调查,做好法律风险咨询工作,判断直播内容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的风险,切勿被平台提出的高额利益冲昏了头脑,谨慎甄别,做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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