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一般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普通注销程序,一是简易注销程序。实践中,存在许多小微企业或独资企业,在注销时为节省成本,会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简易注销的条件之一,即为企业在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因此常见的情况就是,企业在没有完全结清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顺利完成注销,清算组(股东)会在注销时出具书面承诺:若存在未清债务由清算组承担清偿责任,或干脆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显示债务已结清完毕,这样的做法较为普遍却蕴含许多风险。
因为实践中,许多企业在注销后,由于注销程序不规范,债权人并不知晓该公司注销的情况。在得知后,该公司已不复存在,债权人便会以清算责任纠纷起诉清算组要求清算组承担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二)》明确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要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若债权人以清算责任纠纷起诉,则争议焦点即为清算组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实践中,大部分清算组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为在当地报刊上进行注销公告,实际上,该种方式并不能当然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因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应首先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因业务往来,清算组应知晓债权人联系方式,故首先应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出面通知,在这之后,若有确实无法联系的债权人,再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通知。还需注意此处公告的报刊应是省级或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报刊,若仅在当地市级刊物进行公告,则存在风险。但即便充分履行了通知义务,仍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原因在于简易注销时,清算组若在债权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作出债务已结清的清算报告,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清算组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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