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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金乔逸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次举报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使用、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财产属于双方共有,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单独起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实生活复杂多样、瞬息万变,随时有发生意外的可能,当发生特别情况,为了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可以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这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理解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笔者结合相关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

01
原则: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双方已经离婚,离婚后一方又发现对方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比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2
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

我国民法典关于婚内财产分割的例外规定是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也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财产是原则,允许分割仅是特定情形下的例外。


如何理解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第一种情形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法律为了保护受损害方在婚姻中合法的财产权益,规定受损害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受损害方需提交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录音、录像、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等;对于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需提交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合谋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材料。在提交法院立案时,法院会审查起诉及相关证据材料,相较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可能会更加谨慎。

笔者认为,对上述第一种情形的理解和适用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经营支出则不属于婚内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为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且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二是主观上要求是故意而为,如果是因过失致使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婚内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三是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且要求损害行为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这也体现了婚内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上述第二种情形体现了法律人性化,与家庭伦理道德息息相关。但在理解和适用时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宜从广义上理解,一般包括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能力负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有能力负担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收入来源的兄、姐的义务等。

二是需是一方主观上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而非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允许客观上无支付能力。

三是需是“重大”疾病,如更换心脏瓣膜手术、急性心急梗等心脏病、糖尿病、恶性肿瘤、严重肾病等,不包括普通的疾病,且相关医疗费用指的是治疗疾病所必需的基本的、合理的费用。


相关案例

(2022)鲁0305民初4036号

基本案情

自2020年原告刘某因乳腺癌复发多次住院治疗,现病情发展为脑水肿、双侧乳腺癌、多发脑转移、脑膜转移、多发骨转移、肝转移、脊膜转移、骨继发恶性肿瘤、双侧胸腔积液等,因此原告刘某急需较大医疗费用治疗重症。自2022年以来,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其父母及妹妹轮流护理原告。被告田某某虽支付原告部分医疗费用等,但被告支付的费用现不足以维持原告正常的医治及生活开支生活需要,自2022年3月以来,原告通过花呗、借呗透支支付医疗费多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现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女。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年8月2日被告田某某把于2019年8月19日存入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的定期存单(存单尾号为0882的存款5万元、存单尾号为1025的存款5万元,存期均为5年,到期日为2024年)在该存单未到期的情况下放弃利息,将存单尾号为0882的存款5万元、存单尾号为1025的存款5万元均提取取走共计10万元并销户,原告遂于2022年8月11日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不仅指夫妻间经济以及生活上的相互扶持,同样还指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然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所以夫妻一方重病,另一方有义务要承担起照顾重病的一方。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为有效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特殊情形下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身患癌症扩散重病,需积极治疗,否则危及生命。被告只有积极支付原告医疗费用等,夫妻关系才能更加融洽,加深彼此间的感情。2022年8月2日被告在定期存单未到期的情况下,放弃利息,将被告名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存单尾号为0882的存款5万元、存单尾号为1025的存款5万元均取走,两笔取走共计10万元并销户。现被告名下尚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136681.49元,原告无法提取自用及治疗重病,致原告无法维持正常的医疗、生活需要。除法律规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原告要求分割该现被告名下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136681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结合在原告患癌症重病后,2022年8月2日被告在定期存单未到期的情况下放弃利息,将存单尾号为0882的存款5万元、存单尾号为1025的存款5万元均取走,两笔取走共计10万元并销户,被告对此在定期存单未到期的情况下即放弃利息当日即大额取款10万元并销户的反常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短时间内取现大额该款项支出的合理用途,故不能排除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再结合原告通过花呗、借呗透支支付医疗费多次等事实,故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按照原告刘某60%、被告田某某40%的比例分割,结合原告现患癌症扩散重病急需治疗的具体现状和原、被告的家庭状况等其他案情,酌定按照原告刘某50%、被告田某某50%的比例分割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分割原、被告夫妻双方婚内共同财产现被告田某某名下的存款136681元,被告田某某支付原告刘某款项6834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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