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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轨能否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作者:金乔逸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次举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那么,配偶出轨能否主张让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呢?

CASE INFORMATION
案例信息
- 基本案情 -

张某与李某1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9月6日登记结婚。李某1自2017年起多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先后作出多份民事判决书,均驳回了李某1离婚之诉讼请求,后李某1再次起诉,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准予李某1与张某离婚。

2022年6月2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1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过错损害赔偿20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于2009年5月15日《自愿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我李某1和妻子张某从1996年结婚到现在感情一直很好。我李某1多次有过外遇,尤其是2006年-2008年我有过三次外遇,才多次起诉张某离婚。我李某1从以后再与我妻子张某提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存款、车、东厢房两间、院中间厢房两间,孩子都归张某所有。另支付孩子每月生活费500元,直到孩子参加工作为止。另付20万元现金给予精神补偿,以后我再有外遇现金双倍赔偿张某。以上协议谁也没有胁迫我,纯属我李某1自愿给张某签此协议。”

法院裁判观点 -

本案中,关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节,首先,根据生效判决书载明内容,可以认定李某1存在婚内出轨及家庭暴力的事实,对于离婚存在过错;其次,张某作为无过错方,在(2021)京0116民初554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故法院对张某要求李某1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张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根据本案案情,酌情判定为5万元。关于张某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应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实际损失为确定原则,无过错方需就对方的过错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张某未就此损失情况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张某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李某1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离婚时只要没有明确放弃主张损害赔偿,都可以在离婚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违背公序良俗,系在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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