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实际上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会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构成重婚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重婚”后又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么,如何理解“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事实上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由此可见,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其中,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同时,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虽未经与他人结婚登记,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关于二者界线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但重婚严重触犯我国刑事法律,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当然,重婚的含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在发生了重婚的行为后,当事人的配偶以及不知情的第三者都是可以起诉当事人重婚罪的,但起诉的前提必须是第三者是重婚罪的受害人,在不知道对方结婚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进行同居生活,如果说该第三者已经知道对方是处于婚姻的状态中则不能向对方提起重婚罪的诉讼请求。 声明:本文观点仅是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的一般解读,不可视为声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相关法律咨询或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欢迎与声驰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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