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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商品中擅自添加茅台售卖是否侵权?

发布者:金乔逸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6日|分类:经济仲裁 |876人看过

“美酒加咖啡,就爱这一杯”。近日,贵州茅台与瑞幸咖啡联名推出的“酱香拿铁”引发热议,网友纷纷购买朋友圈晒图打卡,酱香拿铁首日销售量即突破542万杯,相关话题也频频冲上热搜。据媒体报道,“酱香拿铁”是茅台与咖啡品牌的首次联名合作,但实际上,市场上早已出现了茅台咖啡。茅台工作人员在采访中表示,咖啡店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售卖,即便不以此作为卖点宣传,实际上也是侵权行为。工作人员的言论在引起广大消费者关注的同时,引发侵权争议探讨,咖啡店或说商家擅自在商品中添加茅台售卖到底是否构成侵权?如何认定呢?

律师表示,如果将茅台酒仅仅作为“酒精”加入到配料表中,并不侵犯相关企业的相关权利,但如在宣传中以产品中含有“茅台”酒成分为卖点,除涉嫌侵犯商标权,其行为亦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茅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如果在产品宣传中擅自使用,容易让人联想,其产品与茅台企业存在特在联系,例如联名合作。

关于商家在宣传时使用他人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而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01
相似性

判断是否存在商标相似性。

02

商标注册与使用范围

查看被侵权商标是否已注册,以及其在注册证上所列的使用范围。如果你的使用与被侵权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范围高度相关,可能会增加侵权的风险。

03
混淆性

法院在纠纷裁判时,通常会考虑你的商标使用是否可能导致公众混淆。

04
商业领域

判断你的商标使用是否与被侵权商标的商业领域有关,如果两者在相似领域竞争或提供相似产品或服务,侵权风险可能增加。

05
恶意意图

是否有证据表明使用他人商标是故意的,而不是无意的错误。恶意使用可能会增加法律责任。

综上,商标侵权案件是复杂的,具体情况会因案件而异。司法认定中,是否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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