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指基于合同当事人终止交易关系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的解除是就有效的合同而言的,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约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条件或解除期限”的区别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特定事实发生,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即享有合同解除权,进而有权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或解除期限,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作为合同解除事由的条件或期限。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条件或解除期限的合同,就是附解除条件、解除期限的合同。其两者的区别在于:
1、对于“约定解除权”而言,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发生时,当事人方或双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如果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发生合同解除的后果。否则,则合同并未解除。
2、对于“约定解除条件或解除期限”而言, 一旦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合同自动解除,而无需当事人另行对合同的解除作出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权事由,或所约定的解除条件,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换言之,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根据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一般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一切合同的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事由包括:
0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前,债务人并未构成违约,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反之,债务人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02 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前,所作出的拒绝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明示,如通过书面、口头方式作出,也可以默示,如通过转移财产、处分机器设备等。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预期违约责任。
03 延迟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超越债务履行期限,而未履行债务。迟延履行要成为合同的解除事由,其构成要件是:
1.债务人所迟延履行的债务,为主要债务,即与债权人的缔约目的有直接关联的债务,如交货债务、付款债务。反之,债务人迟延履行次要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
2.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间仍不履行。
04 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导致债权人的缔约目的落空,即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的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也包括其他违约事实;包括主要债务的不履行,也包括次要债务的不履行。总之,因债务人违约,只要导致债权人不能现合同目的,即为根本违约。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债权人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05 情事变更
1.情事变更的事由,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国家政策、现法律规定、物价、币值、汇率、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的异常变动。因此情事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
2.情事变更的事由,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非导致履行不能。因此,该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
3.在构成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既有权解除合同,又有权变更合同,但需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为之。
06 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该合同。
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时间
1、解除权人对相对人解除合同的单方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合同解除;
2、行使解除权的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的时间从其通知;
3、当事人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结果
1、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有可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恢复原状;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不得主张恢复原状。可见,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该合同事实上是否存在恢复原状之可能而区别对待。
3、在合同解除之前,债务人已经违约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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