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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不完美受害人》:四论性侵类案件指控难点

作者:金乔逸律师时间:2023年07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2次举报


“定罪不能靠主观感觉,要靠证据。”

“强奸案最大的意义,不仅是告赢,是胜诉,更是站出来发声。”

“你伤害了我,违背我意愿,侵害我身体,你自以为是给我所有好处,我都不愿意接受。”

这些经典话句正来源于近期热播剧《不完美受害人》,因聚焦职场性骚扰、性侵犯等话题,备受网友关注而屡上热搜。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张璐律师立足本剧中目前出现的相关法律疑难问题,结合执业过程中接受问询、参与办理性侵类案件的经验作下述探讨,声明在先所提案例及情节均只基于司法逻辑,不基于某个具体的现实案件,请勿对号入座。



基本剧情回顾



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成功,已婚,被匿名第三方报警指控涉嫌强奸其下属赵寻,当事人赵寻在事发现场时默认被强奸,却在警方录口供时突然否认了对成功的指控。五天后,赵寻推翻先前说法,报警再次控告成功强奸。成功的代理律师林阚,以专业的能力和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成功的指控不成立,六天后,成功被取保候审;七天后,公安机关撤案。

我们来捋一捋事发经过:

职场新人赵寻入职公司后,被迅速提拔为董事长成功的高级助理。成功以希望出席商务活动的女助理体面一些等理由,多次赠予赵寻超出助理配置的礼物,赵寻并未拒绝。

其后赵寻被成功某次带去商务晚宴,席间被多翻灌酒后很快醉酒,首次醒来时,成功在车上对其上下其手,赵寻处醉酒状态下意识阻止;第二次醒来时,她对成功说“送我回家”,并很快再次陷入醉酒断片状态;第三次醒来时,成功在床上亲吻她的脸颊,完全清醒的她下意识说“你快去洗澡”,在无法支开成功后,她又借故自己洗澡躲进卫生间,电话联系保安送红酒,计划趁机快速夺门逃走。在不知内情的保安被轰走后,赵寻认为自己已无法逃脱,默不作声与成功发生了关系。




焦点问题讨论



1

醉酒后性侵类案件“违背妇女意志”认定

强奸犯罪构成中的“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未经过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过程中对妇女的强制手段和强制程度均不相同,有些可能是直接使用暴力、胁迫的形式,有些则可能采取迷药或灌酒等手段,所以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具体认定,不应仅凭借被害人是否反抗来判断,而需综合案发时妇女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以及未作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综合判断。

这里我们聚焦剧情中涉及的醉酒后强奸,笔者曾接触到两起醉酒后强奸的性侵案件:

案件一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系娱乐俱乐部同事关系,某次单位聚餐席间在场者均饮酒若干,被害人因酒后不适到单位客房休息(在床上未着衣物),犯罪嫌疑人随后进入同一客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未有反抗行为。

案件二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系酒吧相识,二人饮酒后,被害人受犯罪嫌疑人邀请至其家中继续饮酒,后二人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表示“只要不打自己,怎样都行”后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

以上两起案件中,被害人均具备酒后神志不清、反应迟缓或失去意识等醉酒状态,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明显减弱的情况下,利用其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等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

而《不完美受害人》中,赵寻前两次试图自救时显然处于醉酒状态,也在当时作出了反抗行为,包括肢体阻止以及“送我回家”言语拒绝,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发生在这两个阶段,则可参考前述分析依据认定成功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第三次试图自救时其已然清醒,饮酒对其当时的认知能力和反抗能力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这里需要考量的就是其“默不作声”,也就是未作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赵寻的“半推半就”与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在客观表示形式上相似,这种不能和不敢,就来自于权力关系造成的非暴力胁迫。

正如剧中警官晏明一针见血地说道“当权力关系发生作用时,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她忌惮的不只是对方的身体力量,还有社会对她名誉贞操严格的道德审查,以及强者手中的权力,能够操控她的一切方面,职场升迁、人际关系、恋爱婚姻”。

“受害者不敢反抗,不敢拒绝,不是被有形的力量束缚,而是困于无形,却无处不在的权力。”换句话说,当赵寻面对上位者对下位者的性索取时,出于忌惮成功的权势,不敢与他撕破脸,对即将受到的侵犯不敢言语,对当时受到的侵犯不敢反抗。当然,这种情况在司法层面的取证与定罪中往往存在难度和争议。

2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涉及动机疑难

这是一部将弹幕移入剧情中的作品,就像所有“受害者有罪论”指责被性侵者穿着暴露的逻辑一样,广大网友甚至剧中人物均对赵寻“欲拒还迎”的态度表示强烈的质疑。

《不完美受害人》中公司副总李怡向办案人员提交的财务清单证明成功曾花费88万为赵寻购买各种奢侈品,且赵寻从未有退还行为。在案发事后,赵寻同事们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提出,“刚刚硕士毕业,才进公司三个月,就被提拔为上市集团董事长的高级助理,摆明了老板在追她”;赵寻室友也提出“我因连续几次被评为销冠,而获得公司提供的公寓免费住宿待遇,不明白赵寻为何能有同等待遇”;诚然,一名职场新人在三个月里实现职场飞升,期间还接受近百万元奢侈品赠予,站在旁人角度,包括本应立场中立的办案人员警官,均不能免俗其对成功司马昭之心的默许。秦队就曾直言“你知不知道接受一个男人昂贵的礼物,你没有表示拒绝,那么对于这个男人而言,你接受的可能不仅仅是这些礼物?”

创作总是来源于生活,笔者在自办案件中也对此问题有所涉及,与本案极为相似两起案件:

案件三

案发之前,被害人也是经招聘入职后被直接提拔为老板高级助理,犯罪嫌疑人(已婚)曾明确表示“我招你进来就是看上你了”,而后多次大额转账以及购买奢侈品甚至车辆进行赠予,被害人均未拒绝。

案件四

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系朋友关系,在案发前曾多次二人约会(犯罪嫌疑人已婚),且接受犯罪嫌疑人带有暧昧和暗示性质的礼物以及金钱赠予。

在两个案件中,办案人员均对笔者有表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疑似存在暧昧关系或包养关系,并以消费小票等作为证据来质疑被害人动机,进而推定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关系的“自愿”可能性,这也回答了为什么剧中对成功指控的困难缘由。

笔者在办案以及看剧时,均对办案人员将自己立场带入工作的行为表示不予认同。但客观来讲,警察也是普通人,普通人很难完全避开自己的立场,晏明和秦队亦是如此,在这一点上,虽然无法做到干预警官以及检察官的心证,但笔者仍然对此做出法律意见,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情况,无法直接证明发生性关系时的意愿状况,可参考婚内(合法夫妻)亦能构成强奸罪,以及卖淫行为发生过程中,只要存在一次女方表示拒绝的意思表示仍构成强奸罪等案例逻辑。

3
被害人在事后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问题

赵寻在指控成功侵犯自己的过程出现了反反复复的情况,她在案发第一时间并未否认强奸,录口供时却矢口否认被侵犯,五天后却又全盘推翻说法,再次报警。那么,5天后报警有何影响呢?

前述案件四是非常典型的延迟报警案例,被害人于案件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选择半年后到派出所指控犯罪嫌疑人。其给出的解释是恰逢疫情封城,所在小区也被封控,无法及时报案;与此对比的则是案例一中被害人在案发之后从犯罪嫌疑人家中出门后立即报警。两个案件便有了立案失败与成功的不同结局。值得一提的是,案例一即便是存在双方极有可能存在有偿性行为交易(卖淫行为)的情况下,仍被一审判定为强奸。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延迟报警是对犯罪定性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

笔者想说的是,办案机关一般在延迟报警的情形中会着重考察被害人自愿可能性及陈述可信度问题。这就需结合一些其他存在的客观证据进行印证,比如双方之前是否相识,是否存在感情基础,以及是否是首次发生性行为等,而被害人是否收受经济利益,是否受到威胁等可能干扰作证的因素也会纳入考量。无论是赵寻还是案件四中当事人延迟报警的行为,都需要注意向办案机关作出合理的解释,而案件四中被害人的解释显然不具备相当合理性(可电话报警),所以其立案不成的后果也在预判之中。


4
案发事前事后的金钱交易对定性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性侵类案件往往会涉及到一些事前或事后的金钱交易问题,这些情况有可能会对指控罪名定性产生影响吗?

《不完美受害人》中成功为了避免自己因“性侵事件”受损,委托律师林阚和公司副总李怡找赵寻及其家人安排善后事宜。以不再为“性侵事件”反悔为条件,安排赵寻及家人出国生活,谈妥条件,签订协议。此情节几乎在绝大多数性侵类案件中都会出现,或将被害人送出国以彻底息事宁人,或给予被害人相当的经济利益获得谅解,也有部分案件甚至存在事前的金钱交易行为。如案件一当事人在事后男朋友的要求下收受了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补偿,而后反悔报警;案件二中,被害人曾在与犯罪嫌疑人打车回住所前以及途中,均明确表示“跟你回家可以,要给我钱”,犯罪嫌疑人也表示同意发送了红包“1314元”和“520元”;在案件三中,犯罪嫌疑人曾给被害人3万元现金,并承诺一系列经济利益,且试图多次确认包养关系。从舆论道德的角度看,就像赵寻始终无法摆脱“仙人跳”或为了更多钱的质疑,案件四中的办案人员也曾亲口说“你报案是不是因为价钱没谈妥?”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事前的金钱交易很可能会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发生有偿性行为的默契;带有谐音梗诸如“1314元”和“520元”等可能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有被误解二人存在情感基础等问题的风险;而事后的金钱交易往往与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关,进一步讲,不合理的经济补偿收受也有让办案人员产生被害人动机及主观目的不纯的合理怀疑。《不完美受害人》中赵寻“不拒绝”收受的态度,导致其被侵害后遭受动机及“情愿”质疑便是表述的该层面问题。



律师后话



在过往执业生涯中接触的性侵类案件情形各一,且控告结果各不相同。或许是出于【女】律师在性侵类案件中性别的共同体意识,而对于无法控告成功的案件,恰恰会成为代理律师心中印象最深以及感触最多的回忆。即便是专业度一致,同一个案例中,男律师和女律师一般会有截然不同的心态,女律师除了代理律师出于职业素养的立场外,还会有更深的共情。比如经历了立案不成,以及立案后撤案反复波折的案件四,面对检察官对被害人“不及时报警”,“没有坚定说不”,“事后不妥当行为”等质询,笔者作为代理律师的角度则义正言辞作出了女性在强迫行为发生后可能产生的应激反应、逃避心态等挣扎实况的条理分析,让【男】检察官至少正视这个社会对女性规训产生的影响。

诚然,这个世界上,不存在真正的感同身受。笔者能做且想做的是,像剧中林阚律师一样,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愿女性在这个善意总比恶意多的世界里永远能获得“说不”和“被鼓励说不”的底气。

声明:本文观点仅是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的一般解读,不可视为声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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