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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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A入职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期间A正常领取到了自己的工资。一段时间后A离职。离职后公司查明其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或者伪造相关职业证书的行为,公司要求员工A返还部分工资、主张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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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关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关于员工是否需要返还工资、赔偿公司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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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返还的案例
(一)案件来源
李城与乐某电商公司、乐易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8)粤03民终23318、22319号】
(二)相关案情
2017年5月22日,李某入职某电商公司,双方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李某担任公司广告创意总监一职,税后月薪80000元。
李某在《员工聘用合同书》上填写的学历信息为“硕士”,《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学历也是“硕士”,且有对应毕业证书。
《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的“工作经历”一栏,显示李某在“某品牌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兼执行创意总监接近三年的时间。
2017年10月27日,李某离职。随后,该电商公司发现李某的学历信息存在问题,该电商公司认为李某实际的学历为中专学历,该公司认为李某在与公司的双向选择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隐瞒了其真实的中专学历,利用虚假的硕士学历,骗取该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更反映了其道德品质难以胜任总监一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故该公司认定李某应当返还多拿的工资,并将李某诉至法庭。
(三)判决理由
1.关于《员工聘用合同书》的效力问题
本院认为,李城虽主张其简历是猎头公司制作并发送给乐易电商公司,并非其本人填写,故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本院基于以下理由认定李城与乐易电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①即使李城认为案外人猎头公司发送给乐易电商公司的简历不知情,不是其提供给猎头公司的简历,但李城在《员工聘用合同书》中的学历上自行填写的为“硕士",《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也明确写明了学历为硕士的毕业院校及专业,李城予以签名确认,李城主张签字时有告知乐易电商公司其未获得本科及硕士学历证书,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李城存在隐瞒真实学历的事实;
②李城二审时提交的证据,即使均为真实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是以中专学历入职其他用人单位,更不能证明其未向乐易电商公司隐瞒学历;
③即使乐易电商公司的招聘条件是不限学历,但乐易电商公司招聘的岗位为广告创意总监,并非普通员工,对录用者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成果等要求必然会高于普通员工,而一个人的学历及工作经历,是一个人学习能力、工作经验的客观体现,也是用人单位甄选聘用者以及确定薪资报酬的重要指标,劳动者负有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真实学历及工作经历的基本诚信义务。
本两案中,李城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行为,足以致使乐易电商公司基于对其简历的信任而做出错误选择,与李城签订了月薪高达80000元/月的劳动合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李城存在欺诈行为,可认定乐易电商公司与李城之间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无效,双方据此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
2.关于工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关于李某在职期间是否应返还多发放的工资问题,原审依据其认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核算出李某应向公司返还在职期间多发的工资数额人民币295881.72元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四)类似案例
1.张畅等劳动合同纠纷案【(2021)京03民终410号】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之三: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与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3.民航空管技术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与隋永杰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2016)京03民终5844号】
二、不支持返还的案例
(一)案件来源
格林豪泰酒店(威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金志波劳动合同纠纷案【(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572号】
(二)相关案情
被告金志波于2005年6月27日进原告单位工作,至2008年11月28日离职。
被告工作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了2005年6月27日至2008年6月26日、2008年6月27日至2013年6月2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金志波存在伪造学历的情节,原告(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真实学历,后主张劳动者虚报学历为由解除合同并返还工资。
(三)判决理由
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金志波曾数次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在申领表上金志波填写自己的学历为“大专”,但其之前在格林豪泰公司应聘时填写的学历为“本科”,与其实际学历不符,然格林豪泰公司作为申报单位在上述申领表上均加盖了单位印章,该行为应视为对申领表内容的确认,代表其已知晓金志波实际学历。格林豪泰公司在明知金志波的学历为大专而非本科的情况下,不但未对双方正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相反,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还与金志波续签了2008年6月27日至2013年6月2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格林豪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及续签合同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现,表明其对金志波数年来实际工作能力的认可,故格林豪泰公司要求认定双方于2005年6月27日及2008年6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支持,并无不妥。在此基础上,格林豪泰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向金志波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其主张金志波返还2005年6月27日至2008年11月28日期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奖金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类似案例
某学校诉黄某劳动争议案【(2020)京02民终6614号】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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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劳动合同效力问题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劳动者为获得某职位在求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了符合录用条件但不真实的学历或工作经历,并据此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如事后用人单位发现此情况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或发生其他劳动争议的,应首先审查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公司基于对劳动者学历、技能证书的信赖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将基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等违背意愿签订合同等理由,判决劳动合同无效,或者确认公司对该合同享有解除权。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明知其真实学历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招聘时未对劳动者学历做出明确要求等,可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的认可,劳动合同成立,劳动者应获得劳动期间的工资。
二、关于劳动者一方请求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法院基于劳动关系无效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书,误导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三、关于工资获得
劳动合同的履行以提供劳动和支付劳动对价为主要内容之一,而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客观上不具可返还性。因此即使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对于双方已按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部分并不因该合同的无效而否定其效力。当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应肯定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部分应该获得相应对价;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期间,无权依据无效合同获得恢复期的工资报酬。
四、关于工资返还
(一)支持返还
学历是用人单位对个人能力考量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出于对劳动者学历的信赖聘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这过程中劳动者构成欺诈,侵害用人单位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此时,用人单位仅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对价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返还部分工资。
返还数额可以由公司提出计算方法,如同学历人员平均工资与既得工资之间的差额,进行部分工资返还。
(二)不支持返还
1.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明知其真实学历仍续签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的认可,劳动合同成立,劳动者应获得劳动期间的工资。
2.用人单位招聘时未对劳动者学历做出明确要求,发现劳动者学历造假后也怠于去核实,同样视为对劳动者工作能力的认可,劳动关系成立。
五、关于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问题
公司请求赔偿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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