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弥合离婚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增强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参见:(2022)豫14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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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父母之探望权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因此探望权与是否直接抚养子女具有密切关联。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条文中并未使用“抚养权”一词而是“直接抚养子女”,笔者认为应当更关注实际的抚养关系状态而非名义上的抚养权归属。
最后,探望权主体会随子女抚养主体的变更而改变。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也可以协议或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故探望权的行使主体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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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通过对前述法律条文的分析可知,祖父母、外祖父母并非法律规定的探望权行使主体。民事审判实务中的指导意见为:“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到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除非将来《民法典》修订后将探望权的主体扩大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律规定的探望权行使主体,但是亦无禁止性规定。经过查阅案例,笔者发现在孩子父母一方去世情形下,法院往往会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综合考量,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作出合理的判决,相关判决理由摘录如下:
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经典案例:(2015)锡民终字第01904号,该案中存在孩子父亲去世的情形,祖父母请求探望。]
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利,但外祖父母的探望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2020)沪02民终11029号,该案中存在孩子母亲去世的情形。孩子母亲在世时外祖父母一直帮助照顾孩子,双方感情深厚。孩子母亲去世后因遗产分割矛盾,导致外祖父母无法探望孩子。]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判断标准。虽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习惯、善良风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因素,祖父母可以对孙子女进行探望,享有探望的权益。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探望人在父母离婚后被母亲带离父家,年龄仅一岁多一点,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再婚后,孩子在现在的家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父亲及祖父母没有任何印象和记忆。祖父母目前未对孩子尽抚养义务,孩子现近十岁,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关键时期,心智尚未发育成熟,人格尚未健全,倘若允许祖父母对其进行探望,其首先知道的是亲生父母离婚的事实以及亲生父亲不幸去世的事实,孩子可能一时接受不了这些事实和打击,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对其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本院不支持祖父母对孙子女进行探望。[(2021)川19民终681号]
综上所述,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般情况下不宜将探望主体范围扩大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例外,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此时法官有可能综合考虑影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作出是否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探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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