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类型
1 借款合同分为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
(1) 金融借贷,即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贷。
(2) 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以外的借贷。民间借贷又可以区分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自然人之间借贷以外的民间借贷,包括法人之间的借贷,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2 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比较
(1)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
金融借贷为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款项的交付为合同的生效条件。
例:甲与乙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后,合同即成立、生效。此时,乙银行向甲支付款项,是履行合同义务。乙银行未支付款项的,甲有权诉请法院,强制乙银行支付款项,并追究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则存在区分: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合同,需以款项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
例: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后,合同未生放。此时,乙向甲支付款项,并非是履行合同义务。乙未支付款项的,甲对乙没有支付请求权,不能迫究乙的违约责任,只能请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原则上为诺成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式合同或不要式合同
金融借贷为要式合同,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民间借贷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未作出强制性规定。
(3)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
金融借贷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在金融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推定为有息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的,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民间借贷,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推定为无息。当事人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
第一,自然人之间借贷,推定为无息。
第二,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推定为有息。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例:甲乙订立民同借贷合同,约定乙应向甲支付利息,但是未约定利息数额、利率的。此时,如果甲乙均为自然人,推定为无息借贷:如果甲乙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则推定为有息借贷,利息数额由法院综合判断。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 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1)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2)企业内部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3)借贷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例:甲与乙、丙、丁等多人分别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现甲构成非法集资罪。此时,甲与乙、丙、丁等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然有效。
2 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1)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故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款未还的,可以推定为非自有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欠款未还事实的,即满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例:甲欠他人借款未还,却向乙出借款项,甲乙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3 职业放贷人与他人订立的借款合同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组织或个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是,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放贷行为。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借款人违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
利率的约定
禁止预扣利息。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例:甲乙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利息1万元。现甲预扣利息1万元,将9万元交付给乙。此时,甲乙的借贷关系,本金为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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