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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司剑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3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8]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X及其辩护人司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8日,汤X、陆X、顾XX、卢X(均已判决)等人,在江苏省常州市注册成立常州XX公司(以下简称常州XX公司),公司下设报单中心、服务部、财务部等部门,即以提供商品为名发展会员,要求认购商品取得加入资格,承诺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鼓励发展下线会员,按下线会员数量级消费进行分红返点,同时设立虚构电子积分,积分可以用于流通传销模式进行运营。
常州XX公司经营模式具体为:参加者在老会员的介绍下,以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购买一箱酒成为新会员,购买一单商品不享受闰大公司分红,购买二单及二单以上的会员可以享受分红返点,两周后可以开始分红,每单采取六周分红,第一周分500元,第二周分450元,第三周分900元,第四周分1800元,第五周分3600元,第六周分7200元,共计14450元。新加入会员是二单投起,其中第一单奖励给介绍人,每人只要介绍一人成为公司会员,就可以无偿获得一单3900元的奖励。
为发展更多的会员,常州XX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报单中心。被告人梁XX于2014年8月加入常州XX公司,同年9月在合肥市新XX,以常州XX公司的名义和相同经营模式发展会员,同年12月,常州XX公司批准成立闰大A网503号合肥报单中心,被告人梁XX任报单中心负责人,至2014年12月底,常州XX公司合肥报单中心发展会员60余人,山金额共计136万余元。
2017年9月29日,太原警方抓获被告人梁XX,同年10月6日被合肥瑶海警方带回调查。
被告人梁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不应当以后台金额计算,应以实际投资金额88万元计算;对人员数量有异议,应当为52人;被告人梁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检查工作记录及常州XX公司后台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查询财产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顾X、闰其来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梁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梁XX辩护人提出的对涉案金额和人数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认定的金额及人数是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与常州XX公司后台数据综合考量的,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伙同他人,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之间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X系初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
二、对被告人梁XX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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