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办理公证卖房委托书作为借款担保,受托人将房过户了怎么办?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卖房合同无效,并要求过户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债务人与债权人办理公证卖房委托书作为还款的担保,并不是真要卖房。然而债权人拿到公证委托书,就真的将房屋过户给了第三人,且第三人未支付任何房款,名下串通。债务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获支持。但因房屋被抵押给了银行,故暂时无法过户回来,只能等起诉债权人赔偿,拿到赔偿款后再涂销抵押过户回来。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彭某于2013年4月28日经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系基于保证其有偿还借款能力而向张某、赖某、戚某出具,即彭某在《授权委托书》中委托张某、赖某、戚某代表其办理涉讼房屋的出售等相关事宜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张某、赖某、戚某并无实际取得彭某关于办理涉讼房屋事宜的委托。
现赖某代理彭某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涉讼合同将涉讼房屋出售予王某,且涉讼房屋已于2018年1月29日过户至王某名下。赖某明知彭某并未实际授权其出售涉讼房屋,而王某作为《授权委托书》中受委托人之一张某的配偶,亦理应知晓该委托书并非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王某受让涉讼房屋的价格明显过分低于交易当时的房屋市场价。虽赖某及王某辩称双方就涉讼房屋口头约定的售房款为285万元,但其二人对此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王某也未能举证其已将涉讼房屋的房款支付予赖某。可见,赖某系在明知其未取得彭某的真实授权,彭某也无出售涉讼房屋意愿的情况下,与王某以明显低价交易涉讼房屋,而王某并非善意第三人,赖某与王某就涉讼房屋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彭某的利益,涉讼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故就彭某要求确认涉讼合同无效的诉请,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现因涉讼房屋已抵押予平安保险公司,且尚未涂销抵押,而彭某经法院询问未明确表示同意代王某垫资赎契,在涉讼房屋未涂销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涉讼房屋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就彭某要求王某、赖某协助将涉讼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