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债权转让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中太公司对真美公司享有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真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中太公司曾约定上述债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亦无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且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因此,中太公司有权将其生效判决对真美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张某。中太公司已通过《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真美公司,故该转让对真美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真美公司如认为其对中太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依法向张某主张。故真美公司以债权转让后其无法主张抗辩权为由主张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无效,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