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证据证明自己转款给公司,就能证明股东身份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还需要证明双方有投资入股的合意。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虽能证明对某公司有一定出资,但因为没有协议原件,且被告对金额不认可,否认是投资入股,最终原告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家庭医生杂志社请求确认其为家某医院持股72%的股东是否成立。对此,关于家某医院的投资主体以及股权问题。
首先,家庭医生杂志社向法院提交的协议书为复印件,在家某杂志社、家某医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家庭医生杂志社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退一步而言,即使在该上述协议书为真的情况下,家庭医生杂志社与家某杂志社该协议书中约定合作办好广州家某康复医院,该医院的名称与广州《家某》康复医院名称基本一致,且家某杂志社、家某医院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法院确认广州《家某》康复医院即协议书所称的医院。在该协议书虽约定家庭医生杂志社负责该医院的全面运作,但对于医院的股权份额问题未做约定,故该协议书并非股权协议。
其次,家庭医生杂志社称其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载明“中国家庭医生杂志社投资1300多万元”仅系出自广州《家某》康复医院的单方确认,并未得到家某杂志社的确认,且家庭医生杂志社未能就该款项的投入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而询证函中载明的情况为欠款,上述二份证明均未能证明家庭医生杂志社与家某杂志社的往来款项关系是否属于股权出资,家庭医生杂志社提交的债权投资明细表、请款报告、入账单等亦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广州《家某》康复医院(即家某医院前身)进行股权投资。
再次,根据家某医院提交的证据,均显示广州《家某》康复医院的设置单位为家某杂志社或其注册资本600万元,该出资情况与家某医院工商登记情况相一致。
综上,家庭医生杂志社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其系家某医院的投资主体,亦不能证明家庭医生杂志社系家某医院的股东并持有家某医院的72%股权。故法院对家庭医生杂志社的诉请均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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