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看法官,不同法官判法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官就认为土地的价值不应赔偿,仅判决返还购房款,再赔偿房屋增值损失130多万。二审法院认为土地的增值部分也应赔偿,改判卖家赔偿买家190多万。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宅基地房屋的增值损失。由于宅基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涉案宅基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由陈卖家所享有,故在计算涉案宅基地房屋的增值损失时应当扣除地价部分。根据鹏某公司对《报告书》的补充意见,考虑涉案宅基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实难以单独作出评估,一审法院参考《报告书》中建筑面积697.706㎡房屋的价值,确定有合法报建手续的320㎡建筑物的价值为611200元(320㎡×1910元/㎡),即涉案宅基地房屋地上建筑物的总价值为1943800元(1332600元+611200元)。扣除双方交易价格620000元,陈卖家应赔偿黎买家房屋增值损失13238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无效,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存在同等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黎买家向陈卖家返还涉案房屋以及陈卖家向黎买家返还购房款的基础上,黎买家仍有权主张陈卖家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应考虑陈卖家因土地升值等所获得利益。依照鹏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结论,涉案房屋市场总值为4423800元,陈卖家向黎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1901900元[(4423800元-620000元)×50%]。一审法院未考虑房屋升值部分利益,仅以涉案房屋的地上建筑物价值作为赔偿损失依据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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