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祖父母的宅基地房被过户给舅舅了,孙子还有份继承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比较难,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母亲(或父亲)有出资建房。如下面这个案件,梁父、何母生育梁姐、梁弟两子女。经济社以梁父和梁姐每人20平米的标准分配了一块宅基地(诉讼中经济社出具了证明)。后梁姐死亡,梁父何母将宅基地房过户到梁弟名下。梁姐的儿子黎孙起诉要求确认变更使用权人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支持了黎孙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上建房屋的所有权相对独立,是可以有条件分离的。宅基地当初虽然是以梁父和梁姐的分配标准分配的,但不代表上盖房屋梁姐有份。最终判决驳回黎孙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梁父、何母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涉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梁弟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首先应该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上建房屋的所有权相对独立,是可以有条件分离的,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未必一定拥有上建房屋所有权。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是村集体根据当时在册人口分配,并登记在梁父名下,表明涉案宅基地当时是由梁父一家共同使用的,但家庭共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不等于家庭共同拥有上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纵观梁父、何母两次见证行为,可以合理推定其二人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如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处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黎孙仅以拥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主张共同拥有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误解,且其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反驳梁父、何母对涉案房屋有处分权,故其请求确认梁父、何母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梁弟的行为无效,以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由其占四分之三的主张,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至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变更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直接涉及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原审未追加相关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而直接认定无效,程序不妥。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本院不作发回重审处理,本案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黎孙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