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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亲属间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赠与合同撤销咨询

2020-11-2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43人看过举报


广州父母出资开公司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股权代持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要有书面的代持协议,或其他任何证据证实双方曾就该代持关系的设立进行过协商才行。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还在读大学,父母就用自己的存款成立了一家公司,登记儿子有90%股权。一审法院认定儿子在公司成立时明显没有经济能力,认定该公司股权为代父母所持。二审法院改判,认为父母和儿子没有明确约定是股权代持,认定股权就是儿子的,不属于代父母所持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梁儿对于驰某公司的出资款虽直接来源于尹母对其的转账,但资金来源本身不足以证实梁儿与尹母、梁父存在股份代持关系。理由如下:

1.梁儿系尹母、梁父的儿子,在驰某公司设立时,梁儿并无稳定的经济来源。由尹母、梁父为梁儿的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在中国社会的家庭关系中显属常见。这也与梁儿陈述的“当初父母希望其毕业后在行业内能有个基底,故出资以其名义成立了驰某公司”的陈述相一致。

2.梁父、尹母并未与梁儿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也无其他任何证据证实三方曾就该代持关系的设立进行过协商。梁儿在庭审时陈述“其将股权转到尹母名下,是想着将股权归还给其父母,因为其认为其只是代持股份”,也仅是梁儿对其转让股权给尹母的动机所做的单方解释,不足以证实驰某公司成立时各方就股权代持关系形成了合意。此外,梁儿该种解释与其前述关于驰某公司设立目的的意见不相吻合,梁儿的陈述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双方成立代持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据。

3.驰某公司系家族式经营模式,冼儿媳、梁父、尹母均有参与公司经营。梁父作为家庭男性成员,在梁儿对公司经营业务不感兴趣的情况下,由其具体负责驰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也符合公司家族式管理的常态。此外,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梁儿作为股东享有所有权益,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无不当。

综上,梁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尹母和梁儿之间,就登记在梁儿名下的股份形成代持合意。梁父进而以此主张其与尹母系梁儿持有的驰某公司90%股权实际出资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在此基础上,梁父以尹母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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