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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为购房资格将房产过户至一人名下,离婚时还能分割房产吗?

2020-11-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331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虚假的民事行为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二人准备以女方名义买房,听说必须女方名下无房才能买,于是将两套婚内房产都过户给了男方。后双方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该两套房。一审法院认定当初过户的夫妻财产约定已明确产权全部归男方,判决驳回女方诉求。二审法院认为当时过户的夫妻财产约定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无效,改判分割两套房产。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由王女、黄男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双方在落款处签名确认。王女、黄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签名这一行为的意义以及基本的法律后果。从双方随后共同亲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实现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内容的行为,可进一步证实。王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两份协议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由王女、黄男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女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针对当事人争议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评析如下:《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女诉请《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均非双方真实意思表,为无效协议,黄男不予认可,认为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对此本院认为,据查实,王女、黄男二人分别于20171018日、126日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约定将3006房、302房产权转移登记在黄男一人名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双方在一审的诉辩意见,双方一致确认,两协议涉及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王女名下无房产登记,方便以王女名义再次购买房产,同时在此后的双方离婚诉讼案件中,黄男也明确请求将涉案的两套房产予以分割,可见黄男本人内心也未将该两协议约定并变更登记产权的房产视为其个人财产,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案中虽然双方以协议约定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如前所述,双方的本意并非是将涉案房产所有权转归黄男一人所有,也无证据显示王女将涉案房产赠与黄男,而只是为了购买房产的需要,故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王女、黄男二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无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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