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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对方把银行卡里的钱都转走了还能分吗?

2020-11-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875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离婚时,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外,法院应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现存的财产,而非曾经拥有的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卡里曾经最高金额达31万,对方就应该分15万多。二审改判既然不是转移财产,就应该只处理离婚时卡里的金额,而离婚时卡里仅于16元,已无处理必要,改判不用分割该张银行卡的钱。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账号尾数为9302的平安银行账户,刘男主张该银行账户以下转出的金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418日转出12万元、….2015810日转出35600元。刘男主张上述银行流水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则主张因其从事外贸生意往来资金周转,不同意刘男的分割方案。经查,上述流水从201418日起至2015810日,大部分存入的款项都在当天或第二天转出,每笔转入转出频率特征稳定,大部分转入金额摘要载明为“结售汇”,其中2014226日摘要载明“电报费”,与李女陈述的上述账户用于从事外贸生意相符,予以采信。上述账户持续有款项汇入,最迟一笔汇入款日期为201587日,不符合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对刘男主张李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不予采纳,采信李女该账户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然而,资金周转并不等同于转出的款项已灭失。纵观该账户流水,资金流转过程中最高转账汇入的金额达到312700元,即李女该账户名下财产最高时曾达到31270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156350元。

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名下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尾数为9302)款项的问题。离婚时,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外,法院应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现存的财产,而非曾经拥有的财产。对于李女的上述账户,至2016102日余额为16.21元,不具备分割的必要性,同时,一审法院已经根据账户资金的往来情况,认定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并非李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认定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确认,则上述账户中曾经拥有的资金应视为已经用于生活消耗或生产经营,不应再进行分割。一审另认为资金周转不等于消耗,但李女名下的公司刘男同样占有股份,即使上述资金确以其他形式附加于公司价值中,刘男亦能获益。故此,该账户已无财产可供分割,原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该款项不予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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