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公司辩称财务账簿都在原告手中怎么办?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由公司举证,如举证不了,则认定公司账簿在公司处。
判决书节选:
审理中,凯某物流公司辩称自公司成立之日到2017年12月以前的财务账簿都在袁某手上,无法提供股东查阅,但其在本案争议发生前,凯某物流公司现实际控制人杨某一直实际掌控和经营该公司,并在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会上决议将凯某物流公司的经营权转移给袁某,证明其对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具有连续性的实际控制。且其也提供不出相应证据证明袁某实际持有或者控制公司在2017年12月以前的财务账簿,因此,其相关辩称意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凯某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置备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和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于其办公场所供袁某及辅助其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和复制(复制仅限于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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