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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无效撤销纠纷律师

2020-08-1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37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就构成欺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构成。即使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行政部门处罚,也不一定就构成欺诈。购房者考虑是否买房时,应在购房前对房屋的质量、价格、地段、环境、生活配套设施、交通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会作出购买与否的意思表示。如下面这个案件,即使开发商被行政处罚了,法院也不认为开发商构成欺诈,驳回了购房者要求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王某主张撤销案涉合同、返还相关款项及赔偿利息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御某公司在向原告王某销售案涉商品房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行为。御某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实施的部分广告宣传行为,虽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但是,上述行为并不当然等同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欺诈行为。本案中,首先,御某公司广告宣传中包含的“规划有约4000方商业体量,2600方五星幼儿园,800方游泳池”,从佛山市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出具的《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宝某商住小区项目备案的意见》可知案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包括商业4444.22㎡,且案涉房产所在小区已建设完成临街商铺、幼儿园及小区游泳池,幼儿园及部分商铺亦已投入使用。其次,被告御某公司的“白云西·地铁旁”“毗邻广州白云区,半小时畅达广州”“佛山地铁812号线规划拟建中”“万达广场、百利达广场、捷和广场、三水广场等多面环绕项目”等广告宣传虽存在不正当之处,对于王某的购房意向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上述宣传内容并不具体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上述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内容。再次,原告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房人,对房产这一类价值较大的商品,理应在购房前对房屋的质量、价格、地段、环境、生活配套设施、交通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会作出购买与否的意思表示,且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承认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已查阅过案涉房产的相关信息,故御某公司在本案中的广告宣传行为并非直接影响王某决定是否购买案涉房屋的关键性因素,更非唯一性因素。案涉合同中对王某所购房屋的地理位置、价格、商品房交付条件、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等内容明确,因此,御某公司案涉的广告宣传行为并未使王某对其所购房屋的合同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其签订合同购买案涉房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御某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房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的欺诈。故原告王某主张撤销与被告御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主张被告御某公司返还相关款项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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