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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专业委托理财纠纷律师 应起诉银行总行还是支行赔

2020-08-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479人看过举报


广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应起诉银行总行还是支行赔偿?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只能起诉支行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同时起诉了总行和支行,最终法院认定总行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只能起诉支行赔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规定,刘某以被告光某银行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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