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律师解答:超范围经营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但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除外。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条例》等均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由于公司登记只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因此,对于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并未一律否定,《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此处所说的特许经营有别于本文探讨的商业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尽管如此,笔者想要提醒一些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的特许人,尽管超范围经营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仍然有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而如果超范围经营项目涉及到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则会导致特许经营的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引发连锁反应,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30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