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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疫情导致生意锐减,能否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2020-05-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361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对于承租房屋为经营性房屋的情形,因该类房屋承租人投入大量装修、改建等费用,且承租主体多为公司以及租赁周期较长的特点,对该类租赁合同的解除应持谨慎态度。对于承租房屋因疫情导致严格管控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免严格管控期间的部分租金;因政府的行政命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人亦可要求减免部分租金。此外,如承租房屋因疫情导致严格管控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依据房屋租赁期间、剩余租期等情况对于房屋装修改建等损失,适用公平原则分配责任。

当说明,对于因疫情发生前就已存在承租人欠交租金等情况,或疫情发生后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有关本次疫情的免责事由。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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