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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无效纠纷律师 疫情能否要求减免居住的租金吗

2020-05-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64人看过举报


疫情发生,能否要求减免居住的房屋租金?

咨询电话: ,张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发生”后国家及地方为防治疫情蔓延采取了大量的行政管控政策及措施。因此,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果以此作为免责事由,应当说明自己合同不继续履行系受上述政策或措施的作用所致。

对承租房屋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的,承租人因疫情被隔离或被行政机关严格管制无法回到承租房屋的,如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租赁合同的,可以向出租人协商,按照公平原则,减免承租人部分租金,确定从疫情开始至今已发生的租金,并对可预计期间内的租金标准及租金支付时间进行协商;如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出租人发出解除通知,并将解除事由的依据向出租人说明并提供相应佐证。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存在上述情状的,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由于疫情原因长期无法使用房屋,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向承租人发出解除通知。但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留有个人物品,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同意并做好物品保全及保存的情况下,进行房屋的收回;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收回房屋,建议出租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避免新的纠纷产生。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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