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增城法院认为丈夫有50%产权份额,可以决定自己的份额赠送给谁,且已经过户,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二审广州中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期间是不可分割的,必须共同同意才能处理,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判决恢复原来的登记。
判决书节选:
根据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资料的记载,黄男士取得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X号X房权属时间为2005年4月19日,是在谢女士与黄男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涉案房屋属于谢女士与黄男士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该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因此,黄男士在本案中主张其拥有涉案房屋50%份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黄男士在本案中称其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产权的部分赠与给任何人,黄男士该理由不属于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而根据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黄男士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赠与给利小姐,未经谢女士同意,侵害了谢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因此,谢女士请求确认黄男士与利小姐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赠与合同》无效,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男士、利小姐应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黄男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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