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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律师

2020-05-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92人看过举报


广东征地补偿纠纷中,被征人自己做的损失评估报告能用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具体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刘某通过无效的转包合同承包了花场,又违法建设房屋,又存在抢种行为,最终法院不认可其单方委托作的评估报告。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据是否充分,应否支持问题。四会市飞鹅岭防汛公路工程是肇庆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建设征用土地,原告应予积极配合。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组织双方对涉案地上(线内)附着物、青苗进行了清点,对抢种物及违章搭建物、临时搭建物也作出了登记,对于应予补偿的,按照公布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抢种物及违章搭建物、临时搭建物不作补偿,并无不当。关于委托评估的问题。清点后,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共同委托评估,原告便以郭某的代理人身份,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对郭某投入的位于四会市贞山街道姚沙凤地花场的地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及一批树木的价值进行评估,将被告认为是抢种的树木及搭建物也计算其中,因原告不是评估报告的主体,评估报告被告也不认可,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原告还提出被告损坏了其花木场道路,因该道路不在征地红线范围,所以也不纳入补偿之列。故,原告提出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的行政赔偿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广东合拓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来代理大量集体土地类案件,是广州专业的土地类案件律师团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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