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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纠纷律师 加盟合同解除后如何赔偿损失

2020-04-2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581人看过举报


广州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无效、橄销、解除后如何赔偿损失?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撒销或者解除后,一般都会涉及财产的返还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对于特许人而言,一般应当返还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各种费用,对于被特许人而言,一般应当返还其收到的产品、设备等。我们认为,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对象多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内容和履行情况的不同,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公平合理地把握财产返还、停止使用相关经营资源和赔偿损失的尺度。

1、特许权使用费的返还

被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对价是获取特许人的特许权。在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全部返还。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前合同的履行是有效的,因此,特许权使用费的返还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期限与约定经营期限进行折算。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的,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返还比例。另外,特许人交付经营资源后,确实存在商业秘密被扩散等风险。特许人可以采取要求被特许人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的方式予以救济。

2、管理费的返还

管理费一般是指被特许人为特许人提供的日常支持和服务而支付的持续性费用。因特许人提供的日常支持和服务具有不可返还性,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后,应当考虑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已支付的管理费是否返还和未支付的管理费是否应当支付。

3、赔偿损失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后,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我们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无过错方为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产生的直接损失,如被特许人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广告宜传费用、租房装修费用、员工工资等。合同解除前特许经营合同已经履行一段时间的,上述费用应视情况按照实际经营期限与约定经营期限进行折算。

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赔偿间接损失的,应持谨慎态度。除非根据公平原则,在过错方赔偿对方所受直接损失远远不能弥补实际损失时,且对方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因特许经营合同被无效、撤销或者无效产生了丧失订约机会或者可得利益的较大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4、关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件、材料等的返还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权性质,但是体现知识产权的载体,例如商标标识等,是有形的。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通常会发生被特许人悬挂带有特许人商标或者字号的牌匾、销售带有特许人商标标识的商品、赠送带有特许人商标标识的商品宣传材料等行为。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无效、解除、撤销后,被特许人无权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并负有摘除、返还上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件和材料的义务:能够恢复原状的,如授权书、商标使用证明、牌匾、技术资料、摘除标识等,应当要求被特许人归还;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毁损的,被特许人还要赔偿特许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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