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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加盟维权找律师 产品销售合同纠纷律师

2020-04-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88人看过举报


广州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键看是否将商标等给加盟商使用并要求统一的经营模式。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法院就认定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注意是否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并不是只是案由的区别那么简单,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是有单方解除权的,开店前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普通的合同是没有这权利的,如签订合同后无故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在于是否约定统一的经营模式。从本案所涉的《欧某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关证据来看,《欧某产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的是欧某公司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丘某在指定区域销售,未明确约定由欧某公司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丘某使用,也没有约定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另外,双方当事人也未主张本案所涉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综上,因本案所涉合同缺乏特许经营合同所需的必备因素,故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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