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越秀区存量房买卖合同律师 指定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咨询

2020-04-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00人看过举报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家可指定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如何处理?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家可指定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后卖家与买家指定的第三人签订了网签合同,第三人代买家支付了60万房款给卖家。随后买卖双方诉至法院,互相指责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都未按照合同履行,且卖家随后又与买家指定的第三人签订了网签合同,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条款,故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合同解除,已交房款返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罗买家与李卖家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买卖双方协商并同意,买方可以将该物业落任一人名下”的约定。根据罗买家、李卖家等及福业公司的陈述及证据证实20171027日李卖家等与罗买家指定的案外人赵某办理涉案房屋网签合同。李卖家等与罗买家双方签订关于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该网签合同所替代,李卖家等与罗买家双方签订关于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已经解除。李卖家等与罗买家双方以对方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李卖家等反诉以罗买家违约要求没收罗买家支付的定金及支付违约金、房屋跌价赔偿金,以及罗买家以李卖家等违约要求李卖家等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案外人赵某到庭确认其所付60万元是代罗买家支付给李卖家等房款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李卖家等应将已收取的房款60万元退还给罗买家。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503435

  • 昨日访问量

    322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