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房屋的交付时间对购房人决定是否买房有决定性作用,因此若交定金后,双方对交房时间无法达成一致的话,购房人可要求解除定金协议,退还定金。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润某房地产公司是否需向黄某退还定金50000元。润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其无需向黄某退还定金的主要依据是认为其提交的证人证言应予采信,证人柯某的证言可以证明黄某在签署《临时定金协议》前清楚知悉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经查,黄某提交了一份其与柯某的录音证据,该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就涉案房屋交付时间未协商达成一致。由此可见,两份证据均为柯某的意思表示,但对于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是否协商一致是相互矛盾的。对比两份证据的形成时间,黄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发生在本案诉讼之前、黄某支付定金后;润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在本案诉讼之中。从常理可见,在录音证据形成时,双方无争议,证据的真实性更高;而对于本案诉讼中的证言,柯某虽已从润某房地产公司离职,但与润某房地产公司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结合证据的形成时间、证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等因素,采信黄某提交的录音证据更符合优势证据规则,本院亦予以确认。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润某房地产公司返还黄某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