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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社不向社员公开城中村改造协议合法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23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合法,城中村改造协议涉及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事项,属于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的事项。

判决书节选:

经审查,《广州市荔湾区某村“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一)》涉及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事项,属于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的事项。杨某某作为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东,有权获知《广州市荔湾区某村“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一)》内容,荔湾城市更新局作出的荔更新复[2017]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向杨某某公开该信息的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至于杨某某是否应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得该信息,应由荔湾城市更新局重新审查。荔湾区政府作出的荔湾府行复[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荔更新复[2017]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向杨某某公开《广州市荔湾区某村“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一)》的处理,亦属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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